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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付双倍工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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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付双倍工资


日前,天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局龙滩电站生产水厂项目部被判决支付临时工李德荣双倍工资。


2004年12月,李德荣经人介绍到项目部应聘临时工。项目部将工作性质、任务、职责、休息休假权利、食宿条件、报酬等事项告知了李,李知晓同意后,项目部雇请李做临时工,从事生产水厂的巡检、设备维护和运行值班工作。几年时间里,李兼做报表及驾驶工作,工资逐步增加,从项目部时的月工资800元增加到1500元。但项目部一直未与李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4月25日,李向天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项目部支付各项赔偿金,并依法解除与被告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仲裁委组织双方协商未果。同年5月13日,仲裁委以李申请仲裁的事项已超过仲裁时间,决定不予受理。5月15日,项目部给李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要求李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次日离开项目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德荣受聘于被告项目部,原告在被告处劳动,被告也给付报酬,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15日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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