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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病死猪肉案多名被告获刑


人民北京5月3日电(


    仝宗莉)


    今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公布了陈金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非法经营“病死猪”肉案件。2010年11月起,被告人陈开梅到莆田收购病死猪,并以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张可把病死猪运输到被告人陈金顺租用的猪场,由被告人林彬霞进行屠宰后销售给被告人陈金顺,总销售金额达30多万元,违法所得1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金顺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收购赃物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2万元,200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经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判,判决被告人陈金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陈开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林彬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其余被告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4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标题:陈金顺非法经营“病死猪”肉


    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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